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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规程

【时效性】 有效

【颁布单位】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

【失效日期】

【内容分类】

【文号】

【名称】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规程

【题注】 (一九八九八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)

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,统一成本计算方法,促进改善生产经营,提高经济效益,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和财政部制定的《国营工业、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实施细则)、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》(以下简称核算办法),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,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,必须认真执行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按照经济规律办事,明确经济责任,讲求经济效果,奖惩分明。

第三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,应实行全面成本管理,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之下。

(一)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,正确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各项开支标准。

(二)按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,测算成本水平,全面平衡,编制成本计划,层层分解落实,保证完成。

(三)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,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,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。

(四)经常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和情况,揭示薄弱环节的潜力,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,促进成本不断降低,并通过考核评比,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
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建筑卫生陶瓷企业,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。

【章名】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

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《成本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规定。

(一)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、辅助材料、备品备件、外购半成品、燃料、动力、包装物、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、装卸、整理费用、以及支付的外部加工费等。

(二)固定资产的折旧费,预提的窑炉复置金。租赁费和修理费。

(三)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,除《成本条例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,为开发研制新产品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、试研装置、试制用关键设备、微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,可摊入当年成本,数额较大的,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。

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微型电子计算机购置费,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。确有困难的,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,对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,可分次摊入成本,要讲求实效,注意节约。

(四)按照国家规定列成本的职工工资、原材料节约奖、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。

(五)按规定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。

(六)产品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费用,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,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,职工福利费、设备维修费和管理费,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。

(七)财产和运输保险费,契约、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,咨询费,专利技术使用费以及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,房地产税、车船牌照税、土地使用税。

(八)流动资金借款利息。

(九)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、包装费、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产品展览费。

(十)办公费、旅差费、会议费、劳动保护用品、冬季取暖费、消防费、检验费、仓库经费、商标注册费、出国人员经费和外宾招待费等。

(十一)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。

第七条 按《成本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下列各项费用开支,不得列成本。

(一)应由基本建设资金,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或专项借款中开支费用。

(二)应由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。

(三)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。

(四)基本建设借